• 2020/1/1 22:25:18

贷款人和银行信贷员串通骗取贷款,笔迹鉴定查真相

2012年12月11日,宁波某银行和陈某、潘某、孙某签订《保证借款合同》,银行向陈某、潘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,孙某作为该笔借款担保人。借期届满,陈某、潘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,银行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担保人孙某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后,非常吃惊,因为孙某从未给陈某、潘某做过涉案借款合同的保证人,更不可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。孙某仔细比对了借款合同的签字笔迹,发现该笔迹和自己的笔迹是明显不同的,于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,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。同时,孙某也根据程序,向宁波人民银行以及该贷款银行反映签字被冒签的情况,但是贷款银行答复经查证,贷款业务员明确当时孙某系面签,不存在被冒签的可能。法院经和案件原告联系,原告也明确答复不存在冒签事实,系业务员和孙某面签的借款合同,孙某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义务。而实际上,借款人已经不知所踪,法院需要通过公告送达。


孙某提起笔迹鉴定申请,法院依法准许,并安排了笔迹鉴定,经摇号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后,鉴定机构根据检材和样本,对比得出《保证借款合同》上的签字和捺印均非孙某本人所为。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孙某后,孙某终感事实胜于雄辩。在客观事实面前,孙某免予承担保证人责任。


 后,因案外原因,银行提出撤诉,孙某准备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。因该案诉讼,对孙某的信用记录造成了不良影响,也对孙某的个人信誉和公司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,孙某计划通过申请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追究金融诈骗的法律责任,并通过人民银行追究银行的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。